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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管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索  引  号: 0000000000/2022-000736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3日 16:31
来       源: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管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示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拟定了《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管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下(公示期30天),并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2626533


汉中市中心城区市政道路管线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政道路及附属管线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程序规范、设施设备完善、减少道路反复开挖,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道路及附属管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和依附道路设置的排水、给水、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管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单独实施的雨污分流、排水防涝等市政工程。

第四条 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系统管理的原则,各种管线设施应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年度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计划制度,统筹领导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配合协作等重大事项。

汉台、南郑区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和市城投公司、市投控集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实施具体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开展市政道路及管线的规划选址、方案设计审批等规划许可工作,组织开展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项目的测绘放线、规划核实,参与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项目的联合验收。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新建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综合交通、道路竖向及排水等市政道路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已建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指导相关县区和单位开展压占市政道路红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以及市政道路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热力、给水管线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的移交、接收、管护,指导管护主体和有关产权单位对移交后的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进行修补。

第九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协调电力部门开展城市电力管线埋设和电力架空线路落地工作。

第十条 市工信部门和智慧城市建设部门按工作职责,指导协调通讯、工业管线产权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做好相关线路的建设、改造、迁移、入地工作。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信号设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安视频监控联网系统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打击破坏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和已建成道路管护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人防、审计、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计划

第十四条 市住建、城管等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市政道路及管线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计划的制定,确保规划的有效性、时效性。

第十五 条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类架空线缆,附属于道路的现状架空线缆应与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同步入地。

第十六 条每年1月底前,市住建部门应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需求,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拟定中心城区年度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计划。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其他建设计划一并编制。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各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计划内容实施项目建设,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报市政府批准。

专业管线设施产权(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年度专业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市发改、住建、城管部门备案。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并配套建设。

第十七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主动同管线产权(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明确道路附属管线埋设分工、架空线缆入地要求、管线迁改费用补偿、管线建设投资分担、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等建设协作内容。

第十八条 市发改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初步设计的完整性,合理审定市政道路及管线项目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项目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明确道路工程及管线位置、路由等规划技术指标。设计内容不完整或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 单独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管线建设单位应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用成立经营公司的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地下综合管廊等管线设施。

第二十二条 规划有地下综合管廊且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道路,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严格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建设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将架空线缆改造为地下管线。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另外保留管线位置,市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审批已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

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具体指导价格由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设计内容实施建设,确保其他管线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内容,加强对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施工内容完整,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单独立项的道路地下管线埋设和架空线缆入地项目,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含人行道),应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道路占用、挖掘许可手续。同时,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科学设置人行通道,最大限度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及管线建设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临时交通管制方案。

第二十七条 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政道路建设时,附属于道路的各类临时管线、杆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拆除和迁移所属临时管线、杆线。

第三十条 同步开展架空线缆入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地下管线埋设完工后10日内,完成原有地上杆线等地面设施的拆除,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拆除工程量,经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时,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属地组织拆除,不无法拆除的,应及时予以封填。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各类地下管线覆土隐蔽前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并在道路竣工验收及规划核实前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测量资料。未提供相关竣工测量资料或未经规划核实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及时申请联合验收,未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建设的道路及管线工程,不得通过联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协调相关参建单位汇总整理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完整规范,能真实反映市政道路及各类地下管线设施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通过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资料与图件按规定报送市城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道路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报市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等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章 移交管护

第三十七条 市政道路及管线建设工程经联合验收合格,并进行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市政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的联合验收与移交工作同步进行,由市城管部门组织道路及管线设施建设单位与管护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应按照国家规范和工程设计内容要求开展,核验通过后,建设单位与管护单位应及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相关管护单位不得自定标准拒绝接管。

第三十九条 因以下原因,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可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分段或分部移交:

1、道路虽未全面竣工,但部分路段已完成联合验收,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

2、道路已完成车行道、路灯等建设主要内容,经分部验收质量合格,具备基本通行功能,需要先行通车使用的。

第四十条 市道路设施移交管护后,设施管护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管护经费。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设施管护工作量和相关费用标准,及时拨付管护经费。

第四十一条 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线移交后如仍在质量保修期内,损坏的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移交后超过质量保修期的,由道路管护单位及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中心城区发布的有关规定和文件,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内容同法律法规、上级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上级规章规定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可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相关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916-2626554 (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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