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39/2024-001274 | 发布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21:37 |
来 源: |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内容概述: |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今年1月24日,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店铺发生火灾事故,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
业主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业主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无人代管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具有六项责任
1.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
2.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3.白蚁防治;
4.安全隐患排除;
5.危险房屋治理;
6.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三项义务
1.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3.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三、房屋危险性等级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危险性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
四、房屋常见安全隐患
(一)场地安全:如果房屋建在边坡、挡墙或河堤附近,如发现边坡、挡墙或河堤开裂、起鼓、地面隆起等异常情况,则表示房屋可能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中。
(二)基础安全:如果发现房屋出现倾斜、地面出现塌陷等,则表示房屋安全状况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人员需要立即撤离。
(三)结构安全:包括承重墙、柱、梁开裂;承重墙风化;钢筋裸露、锈蚀;钢构件变形、屈曲等。
五、房屋使用的禁止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开挖、扩建地下室;
(八)在屋面违章搭建;
(九)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采取的措施
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街(镇)办或则县(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县(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镇)办应当组织应急抢险。同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房屋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街(镇)办或则县(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