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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 6107000039/2025-000235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4日 09:24
来       源: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公告内容


为了加强青木川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按照汉中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安排,我局组织起草了《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在征求汉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住建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325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给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

联系电话:0916-2626515

传真:0916-2623190

电子邮箱:1244173854@qq.com

通讯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市政府院内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邮编:723000)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21

附:《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草案内容


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保护措施

第三章传承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青木川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以下简称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依据省条例第1条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依据省条例第2条制定,第2款参考其他地方保护条例规定)

第三条【保护范围及对象】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是指《宁强县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下内容纳入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范畴:

(一)名镇的整体空间格局,包括空间尺度、街巷肌理、建筑风貌,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山水环境;

(二)魏氏庄园、老街建筑群、辅仁中学早期建筑、瞿家大院建筑群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四)飞凤桥、铁索桥、辅唐泉、怡沁泉、回龙阁、青木树等传统桥梁、廊亭、古泉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羌族傩艺绝技、羌族服饰、羌绣、木雕、石雕、民俗节庆、辅唐宴、核桃馍、原浆酒等传统技艺及传统美术、传统民俗、传统食俗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省条例第19条规定应编制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参照其他地方保护条例,结合青木川实际,明确了保护内容)

第四条【保护原则】青木川名镇保护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的原则,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依据省条例第3条制定)

【各级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木川名镇保护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名镇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依据省条例第4条制定)

宁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青木川名镇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利用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青木川名镇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信息采集、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编制、文物和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等工作。(依据文物保护法第13条、省条例第4条制定,并增加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指导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省条例第5条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青木川名镇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据文物保护法第9条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省条例第5条制定)

【保护责任人职责】青木川人民政府是青木川名镇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名镇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组织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名镇历史文化遗产;

(三)参与建设和维护名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四)统筹推进名镇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组织开展名镇的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对外交流;

)受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宁强县青木川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

依据省条例第4条25条制定参照其他地方保护条例增加了具体职责

村委会责任青木川、南坝、东坝、玉泉坝、嵩地坝村民委员会配合青木川镇人民政府做好名镇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据省条例第6条制定

  【鼓励条款】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青木川名镇的保护利用工作。(依据省条例第6条制定

检举权利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相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依据省条例第7条制定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条【科学规划】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青木川名镇保护规划,科学确定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要求,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依据省条例第19条、21条、23条制定)

经审批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并符合《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情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依据省条例第24条制定)

第十一条历史建筑保护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青木川名镇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建议名录,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依据省条例第17条、《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11条制定)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保护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公布。(依据省条例第20条制定)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依据省条例第45条、《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22条制定)

第十二条  设定标识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实地设立固定标识,具体标明青木川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界线。在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和标志牌。

(依据省条例第19条、35条制定)

第十三条【整体保护】青木川名镇应当整体保护,保护原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合法权益,保持和延续名镇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环境。依据省条例第26条制定

第十四条【设施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调控青木川镇人口容量,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依据省条例第27条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要求】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依据文物保护法第35条、省条例第30条制定)

第十六条【开展活动要求】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依据省条例第31条制定)

第十七条【核心区保护要求】在青木川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进行前述项目建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等程序。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依据省条例第33条、34条制定)

第十八条【核心区建筑拆除要求】在青木川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依据省条例第33条制定)

第十九条【控制区保护要求】在青木川名镇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新建、扩建活动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彩、构造装饰等应与名镇风貌保持协调,空间形态、视线通廊等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不得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安全。(依据省条例第32条制定,并参照其他地方保护条例增加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防灾设施保障】青木川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洪排涝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依据省条例第36条制定)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禁止行为】在青木川名镇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桥梁、古树名木、古井泉水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依据省条例第38条制定)

第二十二条【核心区禁止行为】在青木川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屋顶或者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或安装影响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通信和电力设备等设施;(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7条、18条制定)

(二)安装使用卷闸、幕墙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7条、21条制定)

(三)设置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18条、30条制定)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3条制定)

(五)擅自占道设置广告招牌、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15条、17条、21条制定)

(六)在街道两旁、绿化带、人行步道和公共场所晾晒衣被、粮食或其他杂物;(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39条、40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6条、28条制定)

(七)在景观水系、水景内清洗蔬菜、衣物、拖把、抹布等;(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41条制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境整治】对于与青木川名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管线等设施,青木川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整治,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9条、12条制定)

第二十四条【环境管控】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与名镇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青木川名镇户外广告设置、景观风貌保护等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项规划,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9条制定)

第三章传承利用

第二十五条【传承利用原则】青木川名镇的传承与利用,坚持以用促保,推动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科学研究、展览展示、文化交流、旅游休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青木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省条例第46条、47条、48条制定)

第二十六条【研究宣传弘扬】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青木川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木川镇历史沿革、民间文学、传统技艺、传统美术、民风民俗、传统食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加强对名镇的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发挥名镇的社会教育功能,弘扬中华优秀历史文化。(依据省条例第49条制定)

第二十七条【保护利用清单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在土地利用、产业融合、金融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青木川名镇的有效利用。制定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

在青木川名镇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名镇保护规划和保护利用清单要求。

(依据省条例第52条、53条制定)

第二十八条【传承利用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青木川名镇保护范围内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

(二)开设民俗、传统工艺等非遗展示传习场所;

(三)开展当地特色文化挖掘和展演,对上刀山下火海等传统技艺进行创新,举办传统艺术、民俗表演等活动;

(四)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

(五)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六)开设经营特色餐馆,休闲民宿;

(七)其他有利于名镇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环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依据省条例第50条制定,并参照其他地方保护条例,结合青木川镇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可以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

(依据省条例第51条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巡查管理】青木川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名镇日常巡查管理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并与名镇管理综合执法合理衔接,及时发现和消除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制止破坏行为。(依据省条例第55条,结合青木川镇实际制定)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木川名镇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对保护工作开展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依据省条例第56条制定)

第三十二条【行业指导】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青木川名镇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指导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省条例第5条制定)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监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木川名镇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提升动态监测管理水平。(依据省条例第58条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名镇遭受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二)应当列入文物、历史建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依据省条例第61条制定)

第三十五条【部门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省条例第60条制定)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青木川名镇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省条例第64条制定)

第三十七条【其他法规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省条例第65条制定,包含省条例62、6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依据省条例第67条制定)

起草说明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青木川镇是我市唯一一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既有魏氏庄园、青木川老街古建筑群、辅仁中学早期建筑群、瞿家大院建筑群等国家和省级文保单位,又拥有独具特色的自然山水格局、街巷空间、建筑风貌,还有羌族傩(nuó)技绝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木雕石雕技艺、传统手工艺羌绣、羌族服饰、民俗节庆、传统美食等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在我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文化旅游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当前,各地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越来越重视,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通过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汉中市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来汉中考察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陕西省保护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传承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有关工作要求,一体推进文物保护、文化传承、文旅融合、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既有助于推进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也能有效提升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的知名度、影响力。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青木川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5、青木川镇历史文化资源情况;

6、借鉴重庆、浙江省、广西等地历史文化名镇(古镇)立法经验

三、起草过程

202411月初,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先后赴宁强县青木川镇和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开展立法前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安排宁强县住建局同步开展初稿起草。12月下旬,草案初稿形成后经多次研究修改完善,于2025年1月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等23个市级部门和11个县区住建部门的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其中3条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月中旬,草案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三十八条,包括总则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

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保护范围、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结合青木川镇实际情况,第三条明确了6类保护对象第五至七条,明确了市、宁强县、青木川镇各级政府和市、县相关部门,以及宁强县青木川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村委会的各自职责

(二)保护措施

对科学规划、历史建筑保护、标识标牌设定、整体保护要求设施保障要求、建设要求、开展活动要求、核心区保护要求、核心区建筑拆除要求、控制区保护要求、防灾设施保障要求、保护区禁止行为、核心区禁止行为、环境整治要求、环境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传承利用

对传承利用原则、研究宣传弘扬要求实行保护利用清单管理、传承利用方式、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进行了明确。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坚持以用促保,推动活化利用,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科学研究、展览展示、文化交流、旅游休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青木川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管理

对青木川镇政府巡查管理、宁强县政府监督检查、市县部门行业指导、加强信息化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法律责任

宁强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行为设定了处罚事项。涉及条例的大多数禁止性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因此设置了第三十条转致条款。

)附则

明确了施行日期。

公开意见及建议

征集中

主办单位: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916-2626554 (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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