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00000-/2020007376 | 发布时间: | 2014年11月20日 10:09 |
| 来 源: | 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 发布机构: | 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内容概述: | |||
各县区建工质安监督站: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月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及内容
(一)通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责任主体未履职情况。
(二)通报内容:
1、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在建筑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情况及五大责任主体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3、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健全,人员资格、数量不达标情况;
4、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情况;
5、未按时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月报表情况;
6、监理单位下达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整改,被监理单位报告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
7、被群众举报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经查实处理情况;
8、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达标情况;
9、工程技术资料未随施工同步收集,弄虚作假情况;
10、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情况;
11、施工现场安全严重不达标情况。
二、通报途径
1、各级质安监督站每月以正式文件形式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文件直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被通报单位;
2、在质安监督站办公场所开辟通报专栏,原文张贴通报材料;
3、在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网上开辟通报栏,原文网上通报;
4、每月通报文件抄送市建规局、省质安总站。
三、通报处理
1、凡被通报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单位派员现场监督,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按项目隶属权限报质量安全监督站复查备案;
2、对连续通报2次或全年被通报3次以上的企业及个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将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按中、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涉及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汉中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
2014年9月26日